公职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职人员随意把别人的身份信息透漏给其他 人是否违法?
违法,侵犯隐私权判侵犯隐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
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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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公职人员被因工作关系无意泄露他人信息该如何处理?
不管是否是不是公职人员,也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造成了受害人的信息泄露。依据泄露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如果只构成违法,会有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是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就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了。
法律分析
发生案件后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在泄露个人信息之后,应该对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私密证件进行进一步加密,并且向相关部门报备,以防骗子用来做违法行为。同时也应处理好自己的其他信息,避免二次泄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是: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公职人员犯此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公民有时会需要到公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此时难免会留下个人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此时有些公职人员会为了赚钱非法利益就泄露信息,此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一旦被核实,非法所得会被没收,然后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成都多名干部泄露防疫信息被立案,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近日,成都市有多名干部被立案侦查经过,得知是因为他们擅自拍照并发到私人微信群中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目前这几名成都的干部已经被立案进行审查,我们知道疫情发生以来要完成一段抗疫的胜利,需要全市各级党组织党人员抗疫人员的齐心协力,顽强拼搏,才能将疫情控制扼杀。
从而减轻疫情带给社会的影响,在此过程当中无数的干部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干部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从而对于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此次通报的干部有四名。
分别是都江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李跃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青羊区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咏梅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双流区东升街道党工委书记刘伟、怡心街道党工委书记李德文等2人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
针对成都多名干部泄露防疫信息被立案,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中应该如何定性?
据了解,他们在参加防疫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的过程当中,擅自用手机拍照,并且通过微信将这些照片发送到私人微信群中,导致了疫情信息外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针对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我们都知道凡是在疫情期间故意捏造散布虚设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的,都属于涉嫌散布谣言,谎称险情疫情警情的行为,都可以以扰乱公共秩序定性为之。
些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竟然知法犯法,在疫情期间泄露信息,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要知道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这样的私自传播行为方式,那么可能会引起市民朋友对于疫情的再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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