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确认河南一女教师上网课后去世!网暴者是杀人凶手吗?
教育局确认河南一女教师上网课后去世!根据相关的信息显示网暴者的确是杀人凶手,老师的女儿在网络上发表了一则动态表示凶手现在仍然隐藏在网络之中,希望更多的网友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及时将网暴者抓捕归案。这样才能够还网络世界一片清净,同时也能给教师以及家人一个交代。
在看到新闻的时候相信大多数人一定觉得特别崩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时这些网暴者可能和老师并不认识。只是说如果进直播间骂人的话,这样就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这些网暴者被金钱蒙蔽了双眼,肆意践踏他人的尊严,相信一定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现在郑州的疫情形势不容乐观,老师依旧勤勤恳恳,敬业的帮助学生完成任何一堂课,所以要适当的为老师着想,千万不要做出如此过分的行为。
在医生检查之后发现这位老师是猝死,同时这些网络暴力参与者表示现在的风头比较紧,不会再接单,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网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这也提醒了相关平台,一定要加强监管,同时家人现在根本没有办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也不想相信。老师一直在维护课堂纪律,但是这些网暴者不仅干扰课堂的正常进程,同时用言语刺激老师。
因为这位老师生前的身体情况是比较理想的,暂时没有发现任何基础病。老师可能和学生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具体的情况仍然需要等待当地的教育局调查,这样才能够知道事情发展的全部经过。这位老师并不是第1次遇见如此可怕的事故了,有时会突然冲进一批莫名其妙的人,通过骂人放歌等各种各样的方式诋毁老师。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宣判,司机获缓刑,法院为何判其缓刑?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件,这起案件自从被媒体曝光以来,就一直吸引着广大网友的关注,原因无它,主要是这起事件发生的实在是太过于另类,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好好思考这起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经过,也给我们提供些许反思和思考,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一,一场可悲的误会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这起事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场可悲的误会,虽然在事件发生过程当中,该货拉拉司机的确有不对的地方,但是如果一开始发生矛盾时,能够好好沟通协商解决此事件,那么就不会有接下来的女乘客,因为误会货拉拉司机偏航路线,害怕货拉拉司机对她进行一些人身攻击,从而发生跳车身亡这样悲剧的事故了。
二,判其缓刑主要是没有杀人的故意
法院对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宣判,司机获得缓刑。这让许多网友表示愤慨和不理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该司机确实就是这样的刑罚,或者说这样的判罚其实是公平的。虽然发生了人命事件,但是该货拉拉司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这场悲剧就是一场误会导致的结果。而该货拉拉司机也符合判决结果,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这起事件告诉我们,沟通是解决矛盾的最好途径
虽然在网络上有许多网友对该起判决结果表示有强烈的意见,但是出于尊重法律的方面来看,这起判决无疑是公平的,这场悲剧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反思,当我们遇到此类事件时,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手段,如果一开始冷静下来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结果,这位女乘客有再大的怨言或者不满,都可以对其进行投诉。而不是自己吓唬自己,导致自己恐惧战胜了理智,发生了跳车这样荒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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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教师上网课后去世,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河南的一名女教师在给孩子上完网课之后居然去世,据死者的家属表示母亲生前受到了网暴,所以才突发心梗去世,具体原因是否与死者家属所说一致,警方已介入调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名女教师在上网课的时候的确受到了其他人的网暴,至于那些人究竟为何会网暴这名女教师,还有在进一步的调查,也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得到警方的重视,并且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遭遇网暴是每位网民可能会遇到的事情,所以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之下,更应该谨言慎行,少参与一些在网络上辱骂他人的事情发生,一旦让他人的生活或者是生命遭受到影响的话,势必这些产生网暴的人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上述的这名女教师的确是因为上网课当中受到了其他人的网暴,从而让自己猝死的话,那么参与这起网络事件的人都应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也提醒任何人在网络当中不要去随意的参与任何辱骂他人的活动,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的学生对于法制观念淡薄,很有可能会参与到网暴事件当中。
在打击治理网暴事件的过程当中,应该对那些在网络当中辱骂他人或者是用语言攻击他人的人封号或者屏蔽处理,当我们发现网络暴力这种事情以后,一定要去相关部门举报,只要相关部门就可以第一时间关注的在网络上发布网暴的账号,从而根据账号找到那些网暴的人,对他们进行严加惩罚,并且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一定不要去学那些网暴的人,遇到事情要与他人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解决,千万不要在网络上面丑化或者是辱骂他人,这样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心理上的困扰,而且还会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与亲兄弟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如果将对方殴打致死法院会如何判决或者因为打不过而报警能否验伤进一步
根据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因家庭纠纷发生伤害案件,情节轻微的可通过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侮辱他人,语言肮脏恶劣怎么判刑的?
定罪的前提是,刑法里面要有规定,正所谓罪刑法定,如果没有规定,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被定罪的。
跟言语辱骂最相关的罪名应该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但这个罪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所以,不是随便骂人两句就能够被定罪的,后面会附一个案例,以便感受下什么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附:《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个罪名是个自诉罪名,也就是被害人要自己去法院起诉,不像杀人、抢劫等犯罪,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这就意味着没有公安机关帮我们调查取证,自诉人需要靠自己搜集证据,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一旦证据不充分,很容易败诉。
翻了半天案例,也暂时只找到一个自诉人胜诉的案例,把它贴下面:
祁某某侮辱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沪01刑终2080号
不过,我国的法律责任的体系是完备的,如果情节严重程度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不能承担刑事的责任,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让辱骂他人的这个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简单说就是让他被罚款加被公安机关拘留几天。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是常有人入坑的一条,而且,往往行为人被拘留了还不服,还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处罚,并申请国家赔偿。但往往都被打脸,更加落实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看一个案例。
陈美华等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罚决定案——(2017)沪03行终980号
如果连一般的社会危害性都没有,不构成行政责任,只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话也不要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对此,《民法通则》中有专章规定。
附:《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此附两个案例,分别感受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保护。
1.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 薛双林诉杨秀风侮辱诅咒其房屋侵害人格尊严精神损害赔偿案
总结,言语辱骂可以定罪,但要情节非常严重。否则,只能考虑让对方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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