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内部员工透露消息给别人买,买的人会触碰法律吗?
都会触犯法律,因为证券行业有明文规定,内部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证券的所有信息,而买的人明知道,信息来路不正,仍要购买,属于知法犯法,所以同证券内部员工一样,属于严重违法。
证券公司员工提供内幕消息给自家人炒股交易违不违法?
违法。
拓展资料:
关于证券内幕消息监管办法:
人民网北京2011年11月4日电(记者 张彬)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确认上市国企内幕信息负责机构并建立监管制度,规范信息披露与保密备查等要求 [2] 。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通知》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利得财富及证券监管规则。《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针对内幕信息保密方面: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通知》认为,既能保证国有股东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正常沟通,又能通过告知和记录等措施对与信托网有关人员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通知》重点强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和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日前,证监会已经根据《意见》发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相关制度。为落实《意见》的要求,明确股东义务,并与证券监管相关制度衔接,有效防控内幕交易,《通知》明确要求国有股东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对由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程序做出了规定。
《通知》还明确要求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确机构的同时,对自身内幕信息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严防内幕信息泄露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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