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泄露案情_公安人员泄露在押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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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民警透露案底人员信息属于犯法吗?

派出所民警透露案底人员信息,涉嫌触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第二项管理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即泄露案底人员信息,属于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此时当事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综上所述,如民警泄露案底人员的信息,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公安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公安机关有权利泄露被行政拘留者的信息吗?

楼主的问题可能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方面。

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泄露被行政拘留者的个人信息。这个泄露的法律涵义是指将被行政拘留者的个人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因此将侵害被泄露信息人员的个人隐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地方法规的规定,将构成治安违法,被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人员的信息向其工作单位或者所在社区通报,或者移交有关违法的案件信息,移送违法人员工作单位或者社区继续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这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不是泄露信息。也就是依法向特定单位通报或者移送被行政拘留者信息的,不是泄露个人隐私。

楼主的问题,要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

警察泄露个人信息怎么样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理: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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