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啊!!! 我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里点名道姓的举报村干部,会不会泄露我的身份信息??
必须会泄漏,我亲身经历,你在哪台电脑用什么网络都会一清二楚,更不用说你填的个人信息,一级一级下来,很多人都有你的信息,到区级或县里,说不定你举报的还是他的亲戚呢,死透透的,能忍着忍,国情就是这样
政府网投诉会曝光个人信息吗
法律分析:不会。实名制投诉在未经举报人的同意下,不会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简称“中国政府网”)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主办,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负责运行并维护。中国政府网是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也是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网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中国政府网现开通“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等栏目,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会议、考察、出访活动等政务信息,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政府业务相关的服务,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2345举报是匿名举报吗?
可以匿名举报。可以实名
12345采用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的原则。
1.整体并入。企业和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取消号码,将话务座席统一归并到各地区12345热线。例如,12396全国统一科技公益服务电话、12300全国电信用户申诉渠道咨询电话、12331全国统一食品药品监督举报服务电话等。
2.双号并行。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例如,12348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用电话、12333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等。
3.设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在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与12345热线建立电话转接机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例如,12360全国统一海关公益服务电话、12366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电话等。12345一般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会不会随意把别人的手机号码给他人
不会。
人民政府会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利,不会泄露人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打12345举报后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打12345以后对自己没有影响,12345是市长免费热线电话,对于投诉等都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不会泄露人们的个人信息。一般打这个电话反映以及投诉问题,需要由相关人员去调查核实情况,通常是不会立刻答复的,需要经过领导研究后过几日才能收到回复,当然,如果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话,可以直接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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